自燃物品
材质 | 规格 | 厚度 | 定价 |
铝制 | 25*25cm | 0.5mm | 18元 |
不干胶 | 25*25cm | 4元 |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 4 类 分为3项。
第4. 1项 易燃固体
本项包括:
a)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b)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c)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本项包括:
a) 发火物质;
b) 自热物质.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注意事项:
1、标志的使用方法: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2、标志的位置规定:(a)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b)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当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名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该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4、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6944、GB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