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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爆炸品


编号:W-3  加为关注

1.5爆炸品

材质 规格 厚度 定价
铝制 25*25cm 0.5mm 18元
不干胶 25*25cm   4元

 

第一类 爆炸品包括:
a) 爆炸性物质;
b) 爆炸性物品;
c) 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上述2项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第 1 类 划分为6项。
第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堪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包括:
        a) 可产生大量辐射热的物质和物品;
        b) 相继燃烧产生局部爆炸或迸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的物质和物品。
第1.4项 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点燃或引发时仅出现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并预计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包件内全部内装物的瞬间爆炸。
第1.5项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性、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发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很小的物质。
第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本项包括仅含有极端不敏感起爆物质、并且其意外引发爆炸或传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计的物品。
    注 :该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
   
注意事项:
1、标志的使用方法:标志的标打,可采用粘贴、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2、标志的位置规定:(a)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b)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3、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当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名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该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4、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应按GB6944、GB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5、标志应清晰,并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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