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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安委办发〔2012〕46号)
    各区县安委办、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委办发〔2012〕9号)及《西安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市安委会发〔201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制度,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目标
    1、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2、2013年底前,完成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3、2015年底前,完成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4、交通运输、建筑等其他行业(领域)根据本行业实情,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二、达标考评
    (一)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    崔  林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郭振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吴   毅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委书记
    张   钧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王利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荣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重点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协调工作。统计、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省安委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郭振辉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处长陈建学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二级评审单位的备案以及三级评审单位的资格认定、企业自评员审核发证、评审结果的审核、公告、发证等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由市级相关部门成立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向西安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情况。
    (二)评审组织单位
    1、二级评审组织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三级评审组织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即:监管一处为非煤矿山、冶金行业评审组织单位,监管二处为机械、电子、建筑、交通等行业评审组织单位,监管三处为化工行业、烟花爆竹行业评审组织单位。
    2、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1)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2)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3)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4)对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
    (5)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评审结果审核工作。
    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
    (三)评审单位
    1、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4)二级评审单位需有1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5)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2、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在西安市开展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须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备案时须提供省安全监管局的二级资质确认函、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证书以及附件2、3、4、9。
    3、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确定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附件1、2、3、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安全监管局文件要求并根据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
    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4、评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业:
    (1)接受安全监管和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
    (2)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3)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
    (4)每年至少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对本单位上年度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5)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审人员
    1、标准化评审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实行资格确认制度,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有关行业规定,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评审单位聘用的评审专家、企业自评人员分别经省安全生产协会、省安全科学技术中心和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应取得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颁发的合格证书。
    2、评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一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历,必须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继续教育。
    3、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评审单位登记表;
    (2)评审人员登记表;
    (3)评审人员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4)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其它相关材料。
    4、市领导小组设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组织审核时必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5、评审人员与标准化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在评审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被评审企业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三、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1、企业要成立自评工作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5),并对自评结果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评审单位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
    3、企业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自评员,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相关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申请
    1、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原则上先从三级开始。企业自评达标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冶金、机械、交通运输等不需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他行业<领域>除外)。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
    (3)提出申请之日前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且原则上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
    (2)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4、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且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安全监管局同意。
    (2)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5、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5)。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6)。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批表(见附件7)。
    (4)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5)厂区平面示意图。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电子文档)。
    (7)组织机构图。
    (8)重大危险源清单。
    (9)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10)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提交材料按照《西安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市安监发〔2012〕59号)执行。
    (三)受理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证明并通知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评审
    1、评审单位应在接到企业评审委托书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长,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编制评审报告(见附件8),报评审组织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
    2、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证据充分。
    3、评审报告应经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对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及时存档。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评审报告按照《西安市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市安监发〔2012〕59号)执行。
    (五)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对评审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主管人员和标准化专家按评审单位提交的企业总数的30%抽签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审核企业名单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该批次企业认定为合格,形成审核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颁证。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评审单位予以纠正,并对评审单位该批次申请企业逐一现场审核,同时对该评审单位年度内出具的评审报告按不少于50%的比例予以复查,复查费用由该评审单位负责。  
    对评审不合格或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不达标结论。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可以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六)公告和发证
    三级达标企业评审报告审核合格并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告,市安全生产协会发放证书。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自公告通过之日起算。期满需延期的,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原标准化证书自动作废。
    四、监督管理
    (一)达标企业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企业自评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企业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1)发现其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2)企业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抽查,或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3)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较大以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被撤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7)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8)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二)评审单位监督管理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黄牌警告单位并公告,两次被黄牌警告的撤销评审资格,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其他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三)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及聘任的评审专家、企业自评员、标准化专家库专家监督管理
    评审人员、企业自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公告;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专家资格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新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
    各区县安委办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化创建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制订改进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
    (二)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
    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考评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考评纪律。做好申请材料受理,评审报告审查,评审结果的审核等相关工作;评审单位要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
    (三)广泛开展宣传学习,努力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效
    各区县安委办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各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的学习,深入、全面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充分发动广大员工,尤其是一线作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努力提高企业执行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1、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各区县安委办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每半年对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总结推广经验,查找问题原因,制定目标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2、统计通报制度。各区县安委办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辖区和行业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地区和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3、达标奖惩制度。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在首次通过达标后的一个周期(三年)内,申请延期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可免于安全现状评价。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在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不再延期换发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
    1、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重新评审。
    3、即日起,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诊断、自评、评审等相关工作。
 
    附件:   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汇总表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登记表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登记表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7、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批表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9、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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