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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委办9号文)

各设区市安委办、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全面推动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陕西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安委会发〔20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明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全员参与、过程控制、精细化管理,逐步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目标

  1、2012年底前,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2、2013年底前,完成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3、2015年底前,完成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4、交通运输、建筑等其他行业(领域)根据本行业实情,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二、达标考评

  (一)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巡视员马延平、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省煤管局局长陈永昌任副组长的陕西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重点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协调工作。统计、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国务院安委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综合规划处。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巡视员马延平兼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罗勇、省煤炭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张志民、省安全监管局综合规划处处长马晋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安全监管二处、危化品安全监管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处长、煤管局安监处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陕西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由省级相关部门成立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向陕西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情况。

  (二)评审组织单位

  1、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确定为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即:一处为非煤矿山、冶金行业评审组织单位,二处为机械、电子、建筑、交通等行业评审组织单位,危险化学品处为化工行业评审组织单位,综合规划处为烟花爆竹行业评审组织单位,煤管局安监处为煤炭行业评审组织单位;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市(区)安全监管局确定(可以是安全监管局,也可以是安全监管局确定的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告。

  2、评审组织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1)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及审核工作。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相应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档案。

  (2)受理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审核报告。

  (3) 对标准化达标企业不定期组织现场抽查。

  (4) 对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质量采用形式审查和按规定选择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5) 根据所采用的审核方式,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等。

  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管理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评审单位聘用的评审专家以及申请二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省安全科学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全省除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以外行业(领域)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评审单位聘用的评审专家以及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各市(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或其他单位负责辖区内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自评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三)评审单位

  1、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附件1、2、3、4)。

  省、市安全监管局分别根据二、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

  2、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市(区)范围内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3、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4)二级评审单位需有1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5)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6)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4、二级、三级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监局和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5、评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业务能力,规范执业:

  (1)接受安全监管和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格。

  (2)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3)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实施评审工作,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

  (4)每年至少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对本单位上年度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送工作总结。

  (5)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评审人员

  1、标准化评审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实行资格确认制度,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有关行业规定,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评审单位聘用的评审专家、企业自评人员分别经省安全生产协会、省安全科学技术中心和各市(区)确定的三级评审组织单位或其他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应取得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颁发的合格证书。

  2、评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和一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经历,必须至少每三年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继续教育。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审核专家必须为陕西省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专家。

  3、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和各市(区)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单位登记表;

  (2)评审人员登记表;

  (3)评审人员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4)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5)其它相关材料。

  4、 评审人员与标准化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组织的规章制度,对在评审中所接触和了解到的被评审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被评审企业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1、企业要成立自评工作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5),并对自评结果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评审单位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

  3、企业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自评员,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相关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申请

  1、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原则上先从三级开始。企业自评达标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同意,向各市(区)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冶金、机械、交通运输等不需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他行业<领域>除外)。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

  (3)提出申请之日前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4)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且原则上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各市(区)安全监管局推荐。

  (2)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4、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且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安全监管局同意。

  (2)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5、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5)。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6)。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批表(见附件7)。

  (4)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5)厂区平面示意图。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电子文档)。

  (7)组织机构图。

  (8)重大危险源清单。

  (9)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三)受理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通知,选定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全监管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四)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长,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见附件8),并报省或市(区)安全监管局审核。

  3、评审单位应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评审内容应覆盖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证据充分。

  4、评审报告应经评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对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及时存档。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局。

  (五)审核

  省或市(区)安全监管局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 对评审合格的,组织标准化专家按评审单位提交的企业总数的30%抽签确定或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场审核企业名单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该批次企业认定为合格,形成审核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颁证。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评审单位予以纠正,并对评审单位该批次申请企业逐一现场审核,同时对该评审单位年度内出具的评审报告按不少于50%的比例予以复查,复查费用由该评审单位负责。对评审不合格或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的等级建议,并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申请企业出具不达标结论。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六)公告

  评审报告审核合格经相应的安全监管局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告。其中,二级达标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三级达标企业由各市(区)安全监督理局公告。

  (七)发证

  二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由省安全生产协会发放,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的发放单位由各市(区)安全监管局确定;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自公告通过之日起算。期满需延期的,应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原标准化证书自动作废。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达标企业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并对自评结果产生的后果负责,然后将自评报告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审查。评审组织单位根据企业自评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企业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1)发现其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2)企业不接受评审组织单位抽查,或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3)发现企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较大以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被撤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7)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8)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二)评审组织单位监督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应建立评审工作准则和评审过程控制文件体系,规范评审工作行为,建立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聘任评审专家工作记录档案,加强评审工作管理。

  (三)评审单位监督管理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局将其列入黄牌警告单位并公告,两次被黄牌警告的撤销评审资格,进入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其他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四)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及聘任的评审专家、企业自评员、标准化专家库专家监督管理

  评审人员、企业自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公告;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专家资格: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标准、新要求

  各市(区)安委办和省级行业主管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制订改进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规范程序,强化服务,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

  评审组织单位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考评程序、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考评纪律,认真做好申请材料受理、评审结论审核、评审工作质量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评审单位要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效

  各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的学习,深入、全面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充分发动广大员工,尤其是一线作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措施,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新要求,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效。

  (四)严格监督,强化宣贯,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市(区)安委办和省级行业主管要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使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已经达标但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努力提高企业执行安全标准化规范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1、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各市(区)安委办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每半年对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总结推广经验,查找问题原因,制定目标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2、统计通报制度。各市(区)安委办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辖区和行业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省安委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各地区和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3、达标奖惩制度。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在首次通过达标后的一个周期(三年)内,申请延期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可免于安全现状评价。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在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不再延期换发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未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得评为省级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六)其他

  1、参与企业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达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重新评审。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以及二级评审单位的资格认定、评审单位聘用的评审专家及企业自评员的审核发证、三级评审单位的备案等相关工作及制度建设由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4、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自2012年5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诊断、自评、评审等相关工作。

  附件:1、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人员汇总表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登记表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登记表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6、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7、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批表

     8、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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